桃園律師案例同時盜用同一被害人之多類文書其被害法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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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同時盜用同一被害人之多類文書其被害法益之認定
日期2016-02-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刑事判決要旨
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基於單一犯意,在同一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又同時盜用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如不動產移轉登記所需之委託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移轉登記申請書),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本件上訴人在本案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內盜蓋李○珠印鑑章共十次之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上揭說明,上訴人應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原判決就該部分雖漏未說明,而有微瑕,然於原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自難謂係判決理由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