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故意犯與過失犯如屬同一行為仍有想像競合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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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故意犯與過失犯如屬同一行為仍有想像競合適用之餘地
日期2016-02-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0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學理上稱之為想像競合犯。而故意犯某罪,因同一行為而同時並犯另一過失犯罪名者,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仍有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原判決認「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無從成立想像競合犯,尚有未合。從而,原判決論被告犯違反醫師法罪,就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即不無瑕疵。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部分,固非無見,然原判決此部分違失,並不影響判決結果,揆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之旨,仍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