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偽造訂購火車票之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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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偽造訂購火車票之法律評價
日期2016-02-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3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此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犯罪事實,不僅應明白認定其事實,且須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方足資以論罪科刑。......前揭事實欄雖記載上訴人未經周○任等人授權,登錄使用他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偽造訂購火車票電磁紀錄後傳送至台鐵訂票系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鐵局對網路訂票管理之正確性及周○任等人與一般旅客之訂票權益,論以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罪,但理由內未據說明如何認定上訴人上揭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台鐵局,暨周○任等人及一般旅客之訂票權益,同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