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認定
日期2012-10-2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行為者,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例如拳毆、掌擊、掐捏、以器物打擊或用繩捆綁等)加諸被害人之身體,以抑制其抗拒之謂。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究係以如何之強暴方法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自應於事實欄明確認定詳予記載,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始足資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尤其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偽辯係合意性交,以求脫免刑責。惟實務上亦常見合意性交後,其中一方因事後翻悔,或被告未履行性交易條件,或事後遭父母或配偶(或對方配偶)質疑,不甘損失或為維護本身名譽暨避免受責難而不惜誣控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告訴人難免有虛偽或誇大陳述之可能。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