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地役權有無存續必要係考量需役地對供役地有不必存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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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地役權有無存續必要係考量需役地對供役地有不必存續之情形
日期2012-10-2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又地役權無存續之必要,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之聲請,得宣告地役權消滅,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五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地役權有無存續之必要,並非考量供役地所有人與需役地所有人間之設定原因關係,而係考量需役地對供役地有不必存續之情形時,即因地役權無存在之必要,或因情事變遷無存在可能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