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祭祀公業派下對於祭祀公業法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主參加訴訟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祭祀公業派下對於祭祀公業法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主參加訴訟
日期2016-04-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而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實質上仍屬其派下全體公同共有,則關於祭祀公業法人之訴訟,倘祭祀公業法人受敗訴判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派下全體將致受不利益,其派下就此訴訟,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而得為參加。果爾,抗告人主張其係祭祀公業法人游光彩之派下員,倘非虛妄,能否謂其不得參加本件訴訟,自滋疑問。原法院見未及此,遽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參加,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