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程序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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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程序合法性審查
日期2016-04-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如該當事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必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其仍未繳納裁判費,始得認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查抗告人於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補繳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後,曾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未待其聲請經本院為准駁之裁定前,即以其未遵限補繳裁判費,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