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終止地上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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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終止地上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日期2016-06-1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訴請終止系爭地上權,併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抗告人等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二者訴訟標的既不相同,訴訟目的亦非一致,惟其訴訟利益終不超出除去地上權範疇,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乃原法院遽以
前揭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認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