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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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日期2016-06-1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86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請求廖○秋、陳○國遷還房屋,自有未合。
又一六八號房屋就系爭土地有地上權存在,廖○秋對該屋有事實上處分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占用該地非無正當權源,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廖○秋既係有權占用系爭土地,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廖○秋給付占用該地相當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洵屬無據。原審就上訴人請求廖○秋、陳○國遷還房屋及廖○秋
按月給付不當得利超過一千六百九十五元部分,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非以此為理由,但結論並無不合,仍應予維持。
至上訴人請求廖○秋、陳○國返還系爭土地及請求廖○秋給付租金超過十萬一千七百元,請求陳○國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為其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