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75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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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759條之1
日期2016-06-2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登記之推定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系爭共有權既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即受適法有此權利之推定,倘被上訴人有爭執,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且縱使該登記為通謀虛偽表示之無效移轉行為,在上訴人之權利登記未依法塗銷前,上訴人仍非不得行使系爭共有權人之權利。乃原審見未及此,先謂上訴人應就其移轉原因之辯詞負舉證責任,繼以上訴人未證明其辯詞屬實,認系爭共有權登記為無效之移轉,遽為上訴人不得行使系爭共有權人權利之論斷,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