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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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共有物分割
日期2016-06-2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2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人之利益輕重,共有物之性質及其使用狀況等,公平裁量。若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而法院未予斟酌考量即為變價分割,則其所定之分割方法,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查被上訴人係自法院買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五分之一,拍賣公告原已註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訴人歐○斌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但未居住該屋,上訴人歐○誠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且自七十一年即設籍居住系爭房屋迄今,是歐○誠所陳其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若予以變價分割,伊勢必面臨無家可歸且三十年心血付之一炬等語,似非全然無稽。果爾,歐○誠主張將系爭不動產分歸伊而以金錢補償被上訴人、歐○斌,該金錢補償與被上訴人、歐○斌所採變價分割,最終係分配金錢似無二致,且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受補償者就補償金額,對補償義務人有抵押權可供擔保,可否謂此分割方法僅考量歐和誠利益,而不顧及歐○斌、被上訴人之利益,已非無疑。
金錢補償之數額若干,本應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加以認定,能否僅因兩造無共識,法院不受鑑定拘束,不易得有適切之補償依據,逕認歐○誠聲請鑑定系爭不動產價值為無必要,而其主張之分割方法尚非可採,亦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