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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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
日期2016-06-2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56號民事判決要旨
因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契約係類似委任之無名契約關係,參諸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管理人死亡後,委任關係即已消滅;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係基於派下員之選任(委任)取得之管理權,因管理人之死亡而消滅,其管理人之身分非得由其法定繼承人繼受。準此,雖系爭祭祀公業祀產登記之管理人為陳○琳,上訴人為陳○琳之繼承人,自難依繼承關係繼受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身分。又祭祀公業規約倘訂有管理人之選任方式,必待依該方式完成選任,派下員與管理人間之選任契約始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