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受領遲延,其原有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而受影響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受領遲延,其原有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而受影響
日期2016-07-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受領遲延者,其原有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並未因而歸於消滅。故他方當事人於其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者,仍非不得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除他方當事人應為之給付,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免其給付義務者外,法院仍應予以斟酌,如認其抗辯為有理由,應命受領遲延之一方當事人,於他方履行債務之同時,為對待給付。乃原審遽謂被上
訴人已將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上訴人以代提出,即不生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亦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