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監察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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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監察人之職務
日期2016-07-0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則監察人依上開規定,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雖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惟為查核簿冊文件,而請求交付欲查核簿冊文件之對象,應由該簿冊之所有人即公司提出,而非經理人。原審以上訴人為中○公司之總經理,認被上訴人因監察權行使必要,上訴人有依同條規定提出系爭文件義務,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於法自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