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約定之違約金過高除債務人任意給付者外,倘經法院酌減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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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約定之違約金過高除債務人任意給付者外,倘經法院酌減仍得請求
日期2016-07-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要旨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且於法院為核減後,債務人就該核減部分之數額,因原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自得依不當得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返還。查被上訴人係依系爭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按結算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上訴人遲延完工十六日逾期違約金六千二百七十三萬九千九百二十八元,並於工程款中扣抵後,開立收據與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已將上開應給付上訴人之工程款,移作上訴人交付之違約金。且該違約金係被上訴人自工程款中扣除,非出於上訴人自由意思任意給付。則倘是項違約金有過高情事,上訴人請求酌減,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酌減部分之數額,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系爭逾期違約金係被上訴人自工程款中扣除,非由上訴人交付,及酌減後之違約金仍屬工程款性質,上訴人請求返還已罹二年時效等由,遽謂並無不當得利之問題,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