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與出資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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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與出資返還請求
日期2016-07-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為實現法律行為內容之目的而為給付,於其給付所欲達成之結果不發生時,應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本件上訴人係主張伊前為被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與潘○昭、周○玲訂立系爭協議書,約定被上訴人公司發行股票後,公司應增資至二億元,伊依系爭協議給付被上訴人公司一千萬元增資款,惟被上訴人嗣後並未增資至二億元資本額等情;此種公司股東間為增加公司資本額,由股東向公司認購股份,給付增資款之類型,與通常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或指示給付關係未盡相同。倘其給付目的所欲達成之結果不發生,該履行給付之人自得本於給
付目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給付
。查上訴人給付系爭一千萬元之目的,係為增加被上訴人公司資本額,被上訴人公司嗣後並未增資至二億元資本額,上訴人給付目的所欲達成之結果似已確定不發生。果爾,上訴人是否不能請求被上訴人公司返還增資款?非無研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