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法院依職權為補充之證據調查義務,限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法院依職權為補充之證據調查義務,限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
日期2012-10-3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公布,其中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即一00年五月十九日施行,依該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情形外,檢察官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須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但不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判例,此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是以檢察官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如未具體敘明原判決存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違法事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按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在於揭櫫當事人調查證據之主導原則,並於同條第三項補充介入調查證據前,先踐行令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又法院應依職權為補充之證據調查義務者,以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為限,此為本院最近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