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816條  添附與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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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816條 添附與不當得利
日期2016-07-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十六條係一闡釋性之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故該條所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非僅指法律效果而言。易言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即須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且受益與受損間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足當之。
本件港務公司係依其與展○公司所訂之系爭拓寬工程契約,而受系爭瀝青之舖設,非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航港局已將八地號土地提供予港務公司使用收益,亦未受有利益,乃原審所合法確定之事實。原審因以上揭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