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借名登記與委任關係之認定及消滅時效起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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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借名登記與委任關係之認定及消滅時效起算時
日期2016-07-1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五百五十條定有明文。而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自得類推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系爭不動產係黃○雄於生前購買,借名登記於黃○田名下,其與黃○田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黃○雄與黃○田間之契約有否其他約定,或該契約有無依其事務之性質不能因黃○雄之死亡而消滅情事,即攸關其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自應究明。乃原審就上開事項未查明審認,遽
謂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因黃○雄於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而消滅,上訴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斯時起算,至一○二年二月七日其提起本件訴訟止,已屆滿十五年,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