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直接審理原則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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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直接審理原則之意涵
日期2012-10-3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該規定本旨,乃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於審判庭提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令其辨認,用以擔保證據資料之真實性,兼具保護被告之防禦權。至於審判期日雖未調取該證物,然審判庭已就與該證物具同一性之紀錄,例如證物之照片或鑑定報告書、扣押物證明筆錄等提示當事人辨認辯論,被告亦表示無意見,則提示照片或鑑定報告書等書證,與提示證物之效用無分軒輊,自無違程序正義之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