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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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
日期2016-07-1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命其連帶給付一百八十萬元本息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惟經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即無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適用,其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之連帶債務人陳○龍,即毋庸將之併列為上訴人,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