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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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代位繼承
日期2016-11-20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對祖之遺產之代位繼承權不受影響(本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九九二號判例參見)。本件被上訴人雖聲明拋棄對其母黃賴○鳳之繼承權,惟於其祖賴○金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死亡時,並未聲明拋棄對賴○金之代位繼承權,自係賴○金之再轉繼承人,即得繼承賴○金之遺產。再本件係確認之訴,尚非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僅就被上訴人聲明確認之標的為審酌,至於其他事項尚非本件確認之訴程序所得審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理由雖未盡相同,但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