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與自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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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與自訴程序
日期2017-04-0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1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判例)。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公訴程序中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對於原審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