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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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
日期2012-11-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處罰放火、失火罪構成要件中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即標的物已因放火、失火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之意。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所指放火罪之客體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固係指於放火行為時,有人遷入居住而生活於其中之建築物,但不以行為當時有人在內為必要,此與並列於該規定而同屬放火罪客體之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係指非供人居住生活而屬住宅以外之建築物,但於放火時有人在內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