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共犯關係不同,無需共同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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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共犯關係不同,無需共同謀意
日期2017-04-0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只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與刑事之共犯關係不同,即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是否有共同謀意,並非所問。原審徒以就系爭財報之虛偽記載,既經檢察官更正起訴事實及簡易判決處刑確定,認被上訴人與許○宏無共同犯意,而認其等與許○宏無共同侵權行為,已有可議。又被上訴人所負責之公司開立不實之交易憑證、發票,並交予捷○公司,原審一方面認定渠等將不實發票,各該公司相互間進銷交易之不實會計憑證提供予捷○公司,使捷○公司得以虛增會計帳冊上之營業額、盈餘,各項會計科目因而與實際情況出入,致系爭財報及各項財務分析數據發生虛偽不實情事。另一方面卻又以被上訴人提供該不實交易憑證予捷○公司,與系爭財報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並有理由矛盾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為其敗訴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