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訴訟其確認利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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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訴訟其確認利益之認定
日期2017-04-0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存在)或不成立(不存在)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不存在)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法律關係是否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查張○經無權召集系爭會議,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倘該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系爭會議決議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卻因被上訴人尚有爭執,致該法律關係現在是否不存在,陷於不明確之狀態,上訴人並據此主張:一月二十六日會議不影響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至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間之法律關係不確定等語,主觀上認其法律上之地位,因該法律關係之不明確而有不安之狀態存在,則此不安之狀態可否謂不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而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