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如於監所所在地之機關停止上班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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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如於監所所在地之機關停止上班之抗告
日期2017-04-0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74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
再抗告意旨則以: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適逢颱風日,全國
公家機關均休息一天,伊於翌日即同年月二十四日向監獄長官提出再抗告,應屬合法等語。經查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因颱風過境,包括該監所所在地之政府各機關,均停止上班一日,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表可參,再抗告人之抗告期間,應順延至七月二十四日始屆滿。而再抗告人之抗告狀,既經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於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收受,自屬已向監所長官提出,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原審就此未詳予調查,另為妥適之處理,再抗告非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