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被告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於上訴期間誤向其他司法機關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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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被告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於上訴期間誤向其他司法機關上訴之效力
日期2017-04-04類別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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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89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刑事訴訟被告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在上訴期限內,未向原審法院而誤向其他司法機關遞狀上訴,其上訴仍屬有效(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三○號解釋(二)及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七五、四一一七號判例參照)。抗告人主張:早於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即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遞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檢附蓋有該署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收件章戳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如果屬實,依上揭說明,其上訴仍屬有效,而未逾期。原審未調查釐清,遽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尚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