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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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日期2017-04-0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附字第30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鄭○德因殺人案件,經被上訴人周○田、吳○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茲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狀,雖未另具理由,然已有其刑事訴訟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