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藥事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間之法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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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藥事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間之法規競合
日期2017-04-0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所謂法規競合,係指同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因法規之錯綜複雜,同時符合數法條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者而言。販賣毒品與施用、持有毒品,乃侵害不同法益之不同行為。則幫助販賣毒品與幫助施用或持有毒品,行為人之主觀犯意不同,侵害法益有別,顯無「法規競合」之可言。原判決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牙保禁藥、偽藥罪,於其禁藥、偽藥同時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時,其復有便利、助益買賣雙方持有、販賣毒品之行為者,其所犯牙保禁藥、偽藥與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一定淨重以上)等罪名競合成立,屬法規競合而非想像競合關係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