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祭祀公業與神明會性質不同,不具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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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祭祀公業與神明會性質不同,不具同一性
日期2012-11-20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74號行政判決要旨
祭祀公業係由同姓子孫所組成,可以直接從戶籍資料審查派下系統繼承關係,非必有原始規約;而神明會組成成員則多為地方具有同一信仰之人士,應檢附原始規約,如無附原始規約憑證,無從溯及原始設立會員(信徒)及會員繼承關係。再神明會係以崇拜特定神明為主要目的,由特定多數人所組織之團體,其祭祀對象係神佛,組成份子有由同行同業或同樣崇拜某一特定神明之人,成員稱為會員或信徒;至祭祀公業則係以同姓同宗子孫為團體構成員,而以祭祀同宗祖先為目的者,其祭祀對象係其祖先,組成成員係享祀者或設立者之同姓子孫,成員稱為派下。是祭祀公業與神明會性質不同,不具同一性。依內政部73年5月7日73臺內民字第226120號函釋意旨,民政機關受理「神明會」土地清理公告案,亦僅係「比照」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規定辦理,是民政機關就祭祀公業係核發派下員名冊及財產清冊,就神明會則核發會員(信徒)名冊及財產清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