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為本人服勞務之使用人於參與本人意思形成受詐欺脅迫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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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為本人服勞務之使用人於參與本人意思形成受詐欺脅迫之法律適用
日期2017-04-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要旨
為本人服勞務之使用人在參與本人意思表示形成之過程中,如因其被詐欺、脅迫;或為本人從事一定事務(包括法律及非法律行為)時,就其是否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者,各該事實之有無?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前段規定,就使用人決之,而由本人主張或承擔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