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基礎事實相牽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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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基礎事實相牽連者
日期2017-07-11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抗告人係於原法院審理上開家事訴訟事件時,追加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慰撫金二百十萬元之民事訴訟事件,乃原法院未斟酌抗告人追加之訴有否首開說明所示情形,逕以裁定予以駁回,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