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拍賣抵押物事件
日期2017-07-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參之該項立法理由:「抵押權所支配者係抵押物之交換價值,此項價值已因抵押物之拍賣而具體化為一定價金,該價金並已由抵押權人依其優先次序分配完畢,是抵押權之內容已實現,該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自應歸於消滅。上開見解為學說及執行程序之實務上所採用,復配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可知於實行抵押權且經拍定之情形,必待拍賣所得價金由抵押權人依其優先次序分配完畢,即其抵押權之內容已實現者,始歸於消滅。於完成分配前,該抵押權及其得優先受償之權利,仍移存於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得受優先分配之價金,且不因抵押權設定登記業經塗銷,而異其結果。原法院本於上揭意旨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末查本件司事官處分僅駁回相對人關於抵押權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未及於其他;相對人聲明異議,其程序標的僅限於該經駁回聲請之部分,桃院裁定及原裁定亦均以此部分為審理、裁定範圍,則再抗告人及相對人就同一執行事件之其他爭執,尚非本件應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