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明知轉述事實虛偽或未經合理查證即公然轉述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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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明知轉述事實虛偽或未經合理查證即公然轉述仍構成侵權
日期2012-11-2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發表評論意見與陳述事實,性質固有不同,然敘述某項事實以之為評論基礎,或於評論中夾雜敘述某項事實,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縱令該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該轉述事實為虛偽或未經合理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事實,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凡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損害之危險者,即負有防範危險發生之義務,如依其情形應防範而未予防範,致生他人之損害,其不作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