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新聞自由與名譽權侵害間之衝突與認定基準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新聞自由與名譽權侵害間之衝突與認定基準
日期2012-11-2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倘新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此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非得憑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遽指有阻卻違法事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