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告訴之意涵、偽造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無須真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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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告訴之意涵、偽造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無須真有其人
日期2012-11-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33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告訴係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若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僅為偵查開始之原因,而非屬訴追條件,即檢察官對此類犯罪,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自得逕行偵查起訴。
二、偽造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無須真有其人,只要其所偽造之文書,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雖該名義人係出於虛捏,亦無妨害偽造文書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