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互負債務之雙方當事人以合意消滅契約關係並為準據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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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互負債務之雙方當事人以合意消滅契約關係並為準據法約定
日期2017-12-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民事判決要旨
    又互負債務之雙方當事人,合意以消滅債務為內容所訂立之契約,既係雙方合意決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其準據法自得由雙方於消滅債務之契約中約定,不必與處於被動抵銷之原債權之成立適用同一準據法。兩造於系爭股權轉讓契約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為系爭四十萬六百三十三點四一元債務之扣抵,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原審以被上訴人所為債務消滅之抗辯,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於法即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