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聲請鑑定而預納費用仍應計入支付費用總額以符訴訟費用擔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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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聲請鑑定而預納費用仍應計入支付費用總額以符訴訟費用擔保之意旨
日期2012-12-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4號民事裁定要旨
凡訴訟程序進行中,依法應由被告先行支付之裁判費或墊付之裁判費外其他訴訟費用,均屬被告應支出之費用,應計入其支付費用總額,以為法院定供訴訟費用擔保額之準據,殊無因訴訟程序規定應由被告先行墊付,即逕予排除之餘地,始符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法意。乃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聲請鑑定,應自行預納鑑定費用,相對人不負預納義務為由,認無由命相對人供鑑定費用之擔保,依前開說明,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