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破產制度之本旨與聲請停止執行之考量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破產制度之本旨與聲請停止執行之考量
日期2012-12-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8號民事裁定要旨
破產制度係在債務人陷於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並予債務人復甦機會,其程序始終在法院監督之下,具公益屬性之情,破產程序係由破產管理人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為強制執行,亦具有強制性,故於對破產程序有所爭議時,即類似普通強制執行之異議,參諸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係於保障債權人權利同時,兼顧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以免不合法執行致其受無法回復之損害。同理,當事人對破產程序有所爭議並起訴時,不得不考慮於該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破產程序之進行,以免非破產人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更增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