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法院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是否需再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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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院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是否需再訊問被告?
日期2012-12-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08號刑事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法有關對被告之強制處分,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之順利進行或刑之執行。至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或限制出境能否解除,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進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所謂「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旨在確保被告之訴訟權、防禦權,俾其得於法院為強制處分前,完整、詳細說明並舉證其個人具體情形、與案件關聯程度、有無強制處分之必要性等相關因素,以供法院妥為審酌,並免發生突襲性裁判之結果。至法院已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者,因被告為處分之客體,且係主動聲請,依訴訟進行情形,就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有無消滅、改變、強制處分之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等,既知之甚詳,亦能完整說明、舉證,以使法院為其有利之處分,不虞因未經法院訊問致生對其不利之結果,倘法院認依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已足為判斷之依據,自不以再經訊問被告為必要,此與前開法院為強制處分前應先訊問被告之情形有間。本件原裁定已詳為說明依訴訟進行情形及抗告人等主張之事由、舉證,認已足為判
斷之依據,原審未再予訊問即為裁定,自難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