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妨害性自主罪之告訴人告訴及竊盜搶奪強盜罪刑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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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妨害性自主罪之告訴人告訴及竊盜搶奪強盜罪刑之認定
日期2018-07-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56號刑事判決要旨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其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即告訴人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其憑信性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之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指證之真實性,以避免誣陷,其指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搶奪、強盜與竊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至於乘人不知而取他人財物,則為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