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證人因其陳述而恐受有偽證之追訴處罰並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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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證人因其陳述而恐受有偽證之追訴處罰並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
日期2012-12-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0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者,係以因證人之陳述,致其自己或與其具有特定親屬關係之人,「恐」因其陳述而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始得拒絕證言。即僅限於該刑事追訴或處罰尚未開始或尚未確定者,始有適用。如其陳述並無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或其刑事追訴或處罰已經確定或無因其陳述而被追訴、處罰之危險者,即無該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拒絕證言。換言之,證人仍應具結並負有據實陳述之義務。至若因其陳述而有受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者,則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蓋以任何人不得以犯罪為手段而主張權利,乃屬當然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