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勞動基準法上工資加倍發放屬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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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動基準法上工資加倍發放屬強制規定
日期2019-10-22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本件上訴人非屬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既為原審所認定,且對於貨櫃車之駕駛員,就其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勞基法並無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則上訴人如有延長工時或例、休假照常工作之情形,被上訴人短付延長工時加給及假日工作之工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原審疏未注意及此,竟以上訴人工作性質特殊,勞雇雙方協議簽立薪津支給辦法,而排除上開規定,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即有可議。
次按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及第39條假日工作加給工資所定之最低標準,均係依所約定之平日工資為計算之基礎,而平日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經常性給與,包括工資、薪金及計時、計件之獎金、津貼等,及其他不論為任何名義, 因工作而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原審既認定上訴人每月除本薪、伙食費及全勤獎金外,另支領行車津貼及旅費,均屬經常性之給與。則上訴人主張其工資應合併本薪、伙食費、全勤獎金,及上開行車津貼、旅費之給與作為平日工資,並按此計算給付延長工時加給及假日工作之工資云云,即非全然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