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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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之闡釋
日期2012-12-2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12號刑事裁定要旨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然所稱「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係指原判決憑據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另一裁判,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而諭知有罪之判決後,其所憑之該一其他裁判,業經確定裁判變更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