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土地登記公信力與民法物上請求權之行使間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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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土地登記公信力與民法物上請求權之行使間關聯
日期2020-09-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43條所稱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指土地登記名義人為非真正權利人時,為保護第三人交易之安全,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使因信賴現存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如為惡意之第三人,則不受保護,惟此之所謂惡意,應係指明知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登記之所有人,非真正之所有人,或明知其所有權之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言。
又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為之,該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以間接證據推論待證事實者,需與待證事實具關連,且其推論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原判決以游O興從事地政士業務,購買系爭土地係為發展營建事業,買賣價金又高達730 萬元,却未於買受前至現場查看或利用網路地圖、地籍圖資系統查閱系爭土地現況,及於知悉系爭土地上有建物時,未依系爭買賣契約第7、8條約定對鍾O龍等人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反於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當晚即遞狀提起本件訴訟等情,因認游O興於買賣系爭土地前知悉系爭土地上有系爭建物占用之事實,及土地登記與(權利)現實不符,似以游O興買受前未至現場查看,買受後知悉系爭土地上有系爭建物却未對鍾O龍等人主張解約或請求損害賠償之情,即推論游O興取得系爭土地係屬惡意,惟未說明上開情事與待證事實即游O興明知系爭土地登記簿所登記之所有人(鍾O龍等人),非真正之所有人,或明知其所有權之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之關連性,即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屬速斷。又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不論係上訴人或游O興均善意信賴國家公權力所為真實性極高之土地謄本所載系爭土地之原所有人係鍾O龍等人,始與其等為系爭土地買賣,攸關游O興、上訴人是否係屬善意第三人,自屬重要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亦未究明游O興買受系爭土地之價額與該土地現實使用狀況是否相當,而與市場交易常情有違,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於法亦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