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與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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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與違章建築
日期2020-09-0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3號民事判決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提起異議之訴,係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具有一定權利,因強制執行而受侵害,而在法律上並無忍受之理由而言。至該第三人具有何種權利始得提起異議之訴,則端視其權利內容、效力、執行債權之性質及執行態樣而定,並非就執行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即當然認其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編號1建物係游O壽於89年間所興建之違章建築,為兩造所不爭,游O壽雖於94年11月14日將之出售予被上訴人蔡O雲、謝蔡O戀及魏O輝,惟未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上訴人無法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游O壽仍為該建物之所有權人。而編號1建物之稅籍資料未變更,原供作市場之占有使用現況亦無改變,由其公示外觀,似無從辨識所有人已讓與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上訴人既為游O壽之債權人,則其聲請對編號1建物為強制執行,被上訴人能否因買受編號1 建物即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亦滋疑義。原審未遑詳查,徒以事實上處分權之權能與所有權人無異,應將之納入財產權 保障之範圍為由,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尚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