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醫療訴訟損害賠償舉證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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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醫療訴訟損害賠償舉證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日期2020-09-0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要旨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為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療人員於執行醫療之際,應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水準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變化,為適當之醫療處置,始得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且因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醫療人員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疵,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 規定,即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死亡間無因果關係。查吳O山因接受系爭手術而腸穿孔,致引發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依當時醫療水準實施系爭手術,無法完全避免發生腸穿孔之併發症,其發生率為百分之○.一至 ○.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醫療人員對於吳O山於接受系爭手術後之醫療照護,自應注意吳O山之病史及身體病徵,俾及時治療系爭手術可能發生之腸穿孔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