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具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排除無權占有並非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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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具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排除無權占有並非權利濫用
日期2012-12-2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公用地役關係為公法關係,倘私有土地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固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而排除他人之使用,但非不能對於無權占有其土地者,行使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請求權。具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排除無權占有該土地者,並無違反公共利益,而該無權占有土地,本即排除土地所有人之占有,且違反公眾使用土地目的,是土地所有人對之請求,非以損害無權占有人為主要目的,自非屬權利濫用。又不當得利乃對於違反公平原則之財產變動,剝奪受益人所受利益,以調整其財產狀態為目的,並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基礎,依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債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