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律師:營業秘密之侵害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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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營業秘密之侵害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
日期2021-04-10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及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次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競業禁止約款,乃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其限制範圍須明確、合理、必要,且給予受限制人合理填補之代償措施,而不影響受限制人之經濟及生存利益,該競業禁止之約定始非無效。查系爭競業切結書係佑O發公司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而訂定之附合契約,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系爭競業切結書約定:「茲立切結書人陳世O係佑O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年內,不得服務於從事與公司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若有違反規定應依法賠償。違約賠償:離職前月薪二十四倍」等語,似無合理補償之約定,僅要求陳世O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任何區域(含國內外)從事與佑順發公司相同營業之行業,且不得為其相關合作廠商工作,否則即須賠償相當於離職前2 年薪資之違約金,此無異在勞資雙方間形成一單務的、無償的法律關係。果爾,能否謂系爭競業切結書之約定無限制陳世O行使權利而顯失公平之情形?即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遽認本件有無實質之補償,並非判斷競業禁止條款合法有效之要件,進而就此部分為陳世O不利之判斷,依上說明,自有可議。
其次,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1 項約定:「乙方(指陳世O)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守其於『任職期間』內所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指佑O發公司)或甲方客戶之營業秘密。……乙方不得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洩露』於任何第三人」等語,似係約定陳世O使用或洩露其於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佑O發公司之營業秘密,始違反該條約定之保密義務。如果無訛,陳世O一再主張:依104年度復偵字第1號監聽結果,可知系爭設計圖檔並非伊於任職期間所知悉或取得,而係離職後經由訴外人曾O元取得;依佑O發公司提出原證 9之保密措施流程,權限全開者為管理者、董事長、執行長,不包含伊等語,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乃原審未說明不可採之理由,遽以陳世O將系爭設計圖檔寄予邱O德,即認其應依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3 項之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亦嫌疏略。究竟陳世O是否於任職期間知悉或取得系爭設計圖檔?是否有在佑O發公司之雲端資料庫任意讀取系爭設計圖檔之權限?均有未明。
又依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2 項之約定,所稱之營業秘密,除設計外,尚包括客戶資料、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產品底價等資訊,則陳世O究竟有無使用其任職期間知悉佑O發公司客戶資料、產品底價等資訊?凡此攸關陳世O是否應給付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第3 項所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及佑O發公司得請求陳世O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數額之判斷,即待釐清。又原審既認鼎O公司所提供成都領航用成型機零件圖有參考系爭設計圖檔部分零件尺寸,且證人邱O德復證稱:伊有參考系爭設計圖檔,因為有些東西要共用,且陳世O要求某些零件須與系爭設計圖檔一樣,主要參考成型部分,整張圖相同部分比例約50%到60%間等語,則佑O發公司主張:倘非陳世O洩露系爭設計圖檔予邱O德,無法製造與伊原機台相容之機台,伊喪失成都領航公司訂單與陳世O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有因果關係等語,是否全然不可採?究竟佑O發公司因陳世O洩露或使用其營業秘密所受之損害為何?自非無進一步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未遑深究,僅以佑O發公司產出系爭設計圖檔之成本,計算其因陳世O侵害系爭設計圖檔之營業秘密所受損害,不免速斷。佑O發公司及昱O公司等2人上訴論旨,各自執以指摘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